中华书画艺术研究院  >  中华书画艺术研究院-书画院章程,书画笔会,书画活动策划,书画教育,书画培训
书画院章程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名称:中华书画艺术研究院

第二条 性质: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,具有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 宗旨:弘扬书画艺术,扶植后起之秀,传播优秀文化,构建和谐社会。

第二章 任务

第四条 弘扬传统书画艺术。组织和联系艺术界名人名家、广大书画爱好者,同社会各界多渠道、多形式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,积极为书画艺术家寻求书画收藏及销售机会。

1. 举办书画展览、书画笔会,讲座、教育、培训和评比等书画艺术交流活动;

2. 帮助广大书画艺术家组织策划个人画展,出版个人书画专集、著作及收藏等方面的服务;

3. 研究介绍艺术发展的理论 、方法和经验;

4. 吸收和发展会员、研究员、院士、高级书画师、理事及理事单位;

5.在各地建立分支联络机制,联合开展业务;

6. 广泛开展各类企业文化活动、企业形象策划,促进企业文化与经济建设的高层次发展。

第三章 成员

第五条:凡省(直辖市)以上书法家协会、美术家协会会员、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书画爱好者,承认本院章程、拥护本院宗旨的,经本人自愿申请,本院核准并颁发证件后即成为中华书画艺术研究院成员。

第四章 权利 义务

第六条 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第七条 成员有对画院的意见和建议权;

第八条 优先参加本院组织的学习、参观、展览、交流、研讨、联谊等有关活动;

第九条 遵守本院章程和有关制度,积极参加本院活动;

第十条 入院自愿,退院自由。退院时应向本院提出书面报告,并退回相关证件;

第十一条 对于两年内无故不参加书画院任何活动的会员,视作本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。

第五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二条 聘顾问、名誉院长、艺术顾问、名誉理事若干名,设院长一名,副院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

第十三条 院务会根据需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,由若干艺术家、评论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及其他组委会。

第六章 组织纪律

第十四条 书画院成员必须遵守书画院有关规定,没有征得院组织的同意,不得以画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活动。

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院章程和制度,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损害本院声誉的成员,经院务会讨论,给予相应处理。

第七章 经费来源

第十六条 会费、赞助、书画展销、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;

第十七条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八章 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

第十八条:为了更好传播民族文化艺术,中华书画艺术研究院将在世界各地和全国各省市设立分院,成为我院文化艺术事业与各地交流的纽带和桥梁。

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:

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。

1、申请方在当地书画行业具有一定的好评。

2、申请方在当地具备一定的书画家资源。

3、申请在当地须有一定的社会资源。

4、申请方须具备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。

5、申请方须具备活动组织和协调能力。

申请方须向总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,分院设立一年后运用工作积极进取,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,为当地书画艺术爱好者做出了一定的服务,并成功举办两次书画活动,无不良投诉,能够与总院和谐合作,未对总院造成不良影响,两年后保证金全额返回。

总院将对各分院给予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,对分院的工作给予大力的指导和帮助,为分院协调其它书画组织合作及有关方面事宜,为分院的发展工作做好各种服务。